國家(jia)安全生(sheng)產監督管(guan)理(li)總局令
第71號
《安(an)全評價與(yu)檢測檢驗機構規范從業(ye)五條規定(試(shi)行)》已(yi)經2015年1月16日國(guo)家安全生產(chan)監督管理(li)總局局長辦(ban)公會議審議通過,現予(yu)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局長 楊棟(dong)梁
2015年(nian)2 月2日
安全評價(jia)與檢(jian)測檢(jian)驗機構
規范從業五條規定(試行)
一(yi)、必須按規定注冊獨立法人單位,嚴格按照資質(zhi)證(zheng)書(shu)規定的業(ye)務(wu)(wu)范圍開展工作,對出具的報告負法律(lv)責任(ren),嚴禁租借資質(zhi)證(zheng)書(shu)、非法掛靠、轉包服務(wu)(wu)項目(mu)。
二(er)、必(bi)須按照法(fa)(fa)律(lv)法(fa)(fa)規和執業準則公(gong)平競爭(zheng),嚴禁假借、冒(mao)用他人名義要求服務對象接受有償服務。
三、必須(xu)做到客觀公正、誠實守信,在網(wang)上公開評(ping)價報告(gao)、檢測項目等有關(guan)信息(xi),嚴禁出具(ju)虛假或漏項、缺項報告(gao)。
四、必須嚴格(ge)執行從業人員管理規定,嚴禁(jin)出(chu)租資格(ge)證書、在報告上(shang)冒(mao)用他人簽(qian)名。
五、必須(xu)保障專業技術服務(wu)和報告質量,嚴(yan)禁(jin)應到而(er)不到現場開(kai)展技術服務(wu)、抄襲他人成果(guo)。
違(wei)反上述規(gui)定(ding),依法依規(gui)從嚴處(chu)理。